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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2008年) 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一百七十一条 除下款确定的情形外,债项期限取1年和下面定义的剩余有效期限中的较大值。但在任何情况下,期限都不大于5年。

对于有确定现金流安排的金融工具,有效期限为:

式中CFt为在未来t时间段内需要支付的现金流最小值。

商业银行不能计算债项的有效期限时,应保守地估计期限。期限应等于债务人按照贷款协议全部履行合约义务(本金、利息和手续费)的最大剩余时间。

对净额结算主协议下的衍生产品进行期限调整时,商业银行应使用交易的加权平均期限,并对每笔交易的名义数量应用加权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