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兴奋剂管理办法(2014年)

发布机关 体育总局
效力 已失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保护体育运动参加者的身心健康,维护体育竞赛的公平竞争,规范反兴奋剂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反兴奋剂条例》,制定本办…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兴奋剂,是指年度《兴奋剂目录》所列的禁用物质和禁用方法。 第三条 体育运动中的反兴奋剂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反兴奋剂工作坚持严令禁止、严格检查、严肃处理的方针。 第五条 国家体育总局负责并组织全国的反兴奋剂工作。地方各级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并组织本地区的反兴奋剂工作。 第六条 鼓励对兴奋剂违规进行举报。 第七条 本办法规定体育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体育单位在反兴奋剂管理中的职责权限等内容。

第二章 反兴奋剂工作职责

第八条 国家体育总局领导、协调和监督全国的反兴奋剂工作,确定反兴奋剂工作目标与任务,起草、制定反兴奋剂管理制度与规章,制定国家反兴奋剂发展规划,审核并监督省级体育主管部… 第九条 地方各级体育主管部门领导、协调和监督本地区的反兴奋剂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办法开展反兴奋剂宣传教育,提高体育运动参加者和公众的反兴奋剂意识;加强青少年… 第十条 国家反兴奋剂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实施兴奋剂检查与检测,实施对涉嫌兴奋剂违规的调查、听证、结果管理和监督,负责兴奋剂检测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开… 第十一条 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和社团章程负责本社团的反兴奋剂工作,制定反兴奋剂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反兴奋剂宣传教育,开展所属运动员及有关人员涉嫌兴奋剂… 第十二条 国家运动项目管理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负责所属运动项目的反兴奋剂工作,明确反兴奋剂工作职责和责任,提高管理人员反兴奋剂意识和能力,加强对国家队运动员训练和… 第十三条 运动员管理单位包括运动员所属单位和有资格代表运动员进行注册的单位。 第十四条 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组织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和运动会规程负责运动会反兴奋剂工作,制定与本办法和《体育运动中兴奋剂管制通则》一致的反兴奋剂规则,开展兴奋剂检查…

第三章 反兴奋剂宣传教育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国家反兴奋剂机构、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国家运动项目管理单位、运动员管理单位、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组织机构应当重视和加强反兴奋剂宣传,积极与…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国家反兴奋剂机构、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国家运动项目管理单位、运动员管理单位、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组织机构应当开展对运动员和辅助人员等相关人… 第十七条 国家体育总局负责建立反兴奋剂教育资格准入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国家运动项目管理单位、运动员管理单位负责实施反兴奋剂教育资格准入…

第四章 兴奋剂检查与调查

第十八条 兴奋剂检查包括: 第十九条 国家反兴奋剂机构负责确定兴奋剂检查程序和标准,管理兴奋剂检查工作人员,组织实施兴奋剂检查,指导和监督委托兴奋剂检查的开展等各项工作。 第二十条 禁止未经国家体育总局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的兴奋剂检查;禁止无检查权单位或者个人以兴奋剂检查的名义采集运动员样本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国家体育总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国家反兴奋剂机构、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国家运动项目管理单位、运动员管理单位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涉嫌兴奋剂违规… 第二十二条 兴奋剂检查、调查工作人员履行兴奋剂检查、调查职责时,有权依法进入体育训练场所、体育竞赛场所、运动员和辅助人员驻地等。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三条 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运动员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国家体育总局、国家反兴奋剂机构报送以下相关信息:

第五章 兴奋剂检测

第二十四条 国家体育总局确定符合兴奋剂检测国际标准条件和资质的兴奋剂检测实验室,实施样本检测。所有受检样本应当送到国家体育总局确定的实验室。 第二十五条 国家反兴奋剂机构应当制定受检样本的保存标准,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后实施;国家反兴奋剂机构有权对受检样本进一步检测。

第六章 结果管理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结果管理是指具有结果管理权的主体对涉嫌兴奋剂违规者实施的审查、通知、临时停赛、听证等一系列管理行为。 第二十七条 国家反兴奋剂机构负责对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兴奋剂检查(不含国际比赛)进行结果管理,第三项兴奋剂检查由国家体育总局决定结果管理的主体。 第二十八条 发生兴奋剂违规,由对运动员实施注册管理的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等有关单位依据《体育运动中兴奋剂管制通则》及其章程对运动员和辅助人员作出取消比赛成绩和参赛资格、停赛、… 第二十九条 国家年度兴奋剂检查中发生的兴奋剂违规,由对运动员实施注册管理的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作出处理决定。委托检查中发生的兴奋剂违规,由兴奋剂检查委托方和相关单位作出处理决… 第三十条 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兴奋剂检查委托方等有关单位应当在接到兴奋剂违规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申请召开听证会的,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兴奋剂检查委托方等… 第三十一条 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兴奋剂检查委托方等有关单位应当依照事实依据和充分证据,严格适用《体育运动中兴奋剂管制通则》及其他有关规定,作出兴奋剂违规处理决定,经国家反兴…

第七章 处分与奖励

第三十二条 发生兴奋剂违规,由体育主管部门对相关运动员管理单位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还应当追究运动员管理单位行政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运动员管理单位为国家运动项目管理单位的,由国家体育总局给予相关单位和人员处分;其他按照干部人事隶属关系由相应体育主管部门给予相关人员和单位处分。 第三十四条 处于禁赛期的运动员和辅助人员,禁止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和体育管理工作,禁止使用政府所属或者资助的体育场馆设施进行训练,取消与体育相关的政府津贴、补助或者其他经济资… 第三十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减轻处分: 第三十六条 同一单位同一项目(不分男女,下同)的运动员在12个月内发生第二例禁赛4年以上的兴奋剂违规的,给予该单位该项目不少于1年(从第二例兴奋剂违规开始)的停赛处罚。 第三十七条 同一单位同一项目的运动员在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周期内发生4例以上禁赛4年以上的兴奋剂违规的,取消该单位下一届全国综合性运动会体育道德风尚奖等相关奖项评选资格。 第三十八条 运动员在国家队、国家集训队训练期间或者代表国家参赛期间发生的兴奋剂违规,主管教练员应认定为国家队主管教练员。有直接责任人的,按照调查情况认定运动员管理单位;无直… 第三十九条 双重注册等涉及运动员共同培养的两个单位应在其双重注册或者联合培养协议中明确各自的反兴奋剂职责,协议报国家体育总局备案。发生兴奋剂违规的,根据备案的协议追究相应单… 第四十条 各级各类体育运动学校运动员发生兴奋剂违规的,给予该校警告处分并通报批评,建议和督促有关部门给予该学校和相关人员其他处分;属于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的,取消该… 第四十一条 运动员禁赛期间违规参赛的,或者退役运动员违规参赛的,由体育主管部门给予运动员管理单位、负有责任的国家或者地方运动项目管理单位以下处分: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体育主管部门给予相关单位和人员以下处分: 第四十三条 违法实施兴奋剂检查、检测的,由体育主管部门给予相关单位和人员以下处分: 第四十四条 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不予配合,或者拒绝、阻挠兴奋剂检查、调查的,建议和督促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行政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给…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相关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兴奋剂违规处理的,由国家体育总局对其通报批评,依法给予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相关人员警告、记过的处分。 第四十六条 反兴奋剂工作人员在反兴奋剂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或者程序,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包庇、纵容非法使用、提供兴奋剂的,由国家体育总局依法给予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相关人员警… 第四十七条 国家体育总局应当将在反兴奋剂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纳入体育系统相应奖励范围。 第四十八条 举报兴奋剂违规的线索或者证据经查实的,根据线索或者证据的重要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酌情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八章 药品、营养品、食品管理

第四十九条 运动员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运动员治疗用药的管理,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管理药品和医疗器械。运动员因医疗目的确需使用含有《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的药物或者禁用方… 第五十条 运动员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运动员营养品的管理,确保运动员所使用的营养品不包含任何禁用物质,避免运动员误服误用营养品发生兴奋剂违规。 第五十一条 运动员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运动员食品的管理,防止发生食源性兴奋剂事件。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情节严重包括以下情形: 第五十三条 残疾人体育、职业体育、学校体育等其他领域的反兴奋剂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12月31日颁布的国家体育总局1号令《关于严格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行为的规定(暂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