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兴奋剂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兴奋剂,是指年度《兴奋剂目录》所列的禁用物质和禁用方法。
本办法所称兴奋剂违规包括以下情形:
检测结果阳性;
使用或者企图使用兴奋剂;
逃避、拒绝或者未能完成样本采集;
违反行踪信息管理规定;
篡改或者企图篡改兴奋剂管制环节;
持有禁用物质或者禁用方法;
从事或者企图从事兴奋剂交易;
对运动员施用或者企图施用兴奋剂;
组织使用兴奋剂;
使用兴奋剂违规人员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
其他法律法规或者国家体育总局的规范性文件明确将其规定为兴奋剂违规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