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反兴奋剂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七章 处分与奖励 第三十三条 反兴奋剂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七章 处分与奖励 第三十三条 运动员管理单位为国家运动项目管理单位的,由国家体育总局给予相关单位和人员处分;其他按照干部人事隶属关系由相应体育主管部门给予相关人员和单位处分。 相关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兴奋剂违规处理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将相关人员和单位的处分决定报国家体育总局备案。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