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兴奋剂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处于禁赛期的运动员和辅助人员,禁止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和体育管理工作,禁止使用政府所属或者资助的体育场馆设施进行训练,取消与体育相关的政府津贴、补助或者其他经济资助,取消体育系统各类奖励、奖项、荣誉称号、职称、科研项目的申报和评比资格。情节严重的,在禁赛期满后4年内,取消参加体育系统各类奖励、奖项、荣誉称号、职称、科研项目的申报和评比资格。
故意使用兴奋剂,情节严重的运动员和辅助人员在禁赛期满后4年内,不得以任何身份入选国家队。
故意使用兴奋剂,情节严重的运动员和辅助人员在禁赛期满后4年内,不得以任何身份入选国家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