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反兴奋剂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七章 反兴奋剂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七章 第七章 处分与奖励 第三十二条 发生兴奋剂违规,由体育主管部门对相关运动员管理单位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还应当追究运动员管理单位行政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运动员管理单位为国家运动项目管理单位的,由国家体育总局给予相关单位和人员处分;其他按照干部人事隶属关系由相应体育主管部门给予相关人员和单位处分。 第三十四条 处于禁赛期的运动员和辅助人员,禁止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和体育管理工作,禁止使用政府所属或者资助的体育场馆设施进行训练,取消与体育相关的政府津贴、补助或者其他经济资… 第三十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减轻处分: 第三十六条 同一单位同一项目(不分男女,下同)的运动员在12个月内发生第二例禁赛4年以上的兴奋剂违规的,给予该单位该项目不少于1年(从第二例兴奋剂违规开始)的停赛处罚。 第三十七条 同一单位同一项目的运动员在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周期内发生4例以上禁赛4年以上的兴奋剂违规的,取消该单位下一届全国综合性运动会体育道德风尚奖等相关奖项评选资格。 第三十八条 运动员在国家队、国家集训队训练期间或者代表国家参赛期间发生的兴奋剂违规,主管教练员应认定为国家队主管教练员。有直接责任人的,按照调查情况认定运动员管理单位;无直… 第三十九条 双重注册等涉及运动员共同培养的两个单位应在其双重注册或者联合培养协议中明确各自的反兴奋剂职责,协议报国家体育总局备案。发生兴奋剂违规的,根据备案的协议追究相应单… 第四十条 各级各类体育运动学校运动员发生兴奋剂违规的,给予该校警告处分并通报批评,建议和督促有关部门给予该学校和相关人员其他处分;属于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的,取消该… 第四十一条 运动员禁赛期间违规参赛的,或者退役运动员违规参赛的,由体育主管部门给予运动员管理单位、负有责任的国家或者地方运动项目管理单位以下处分: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体育主管部门给予相关单位和人员以下处分: 第四十三条 违法实施兴奋剂检查、检测的,由体育主管部门给予相关单位和人员以下处分: 第四十四条 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不予配合,或者拒绝、阻挠兴奋剂检查、调查的,建议和督促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行政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给…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相关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兴奋剂违规处理的,由国家体育总局对其通报批评,依法给予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相关人员警告、记过的处分。 第四十六条 反兴奋剂工作人员在反兴奋剂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或者程序,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包庇、纵容非法使用、提供兴奋剂的,由国家体育总局依法给予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相关人员警… 第四十七条 国家体育总局应当将在反兴奋剂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纳入体育系统相应奖励范围。 第四十八条 举报兴奋剂违规的线索或者证据经查实的,根据线索或者证据的重要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酌情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