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兴奋剂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同一单位同一项目(不分男女,下同)的运动员在12个月内发生第二例禁赛4年以上的兴奋剂违规的,给予该单位该项目不少于1年(从第二例兴奋剂违规开始)的停赛处罚。

同一单位同一项目的运动员在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周期内(自上届闭幕式结束之日起至下届开幕式前)发生4例以上禁赛4年以上的兴奋剂违规的,取消该单位该项目下一届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的参赛资格。

每两例禁赛4年以下的兴奋剂违规按照一例禁赛4年以上的兴奋剂违规累计。

地方委托检查中出现的兴奋剂违规不计入对单位的累计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