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反兴奋剂管理办法(2014年) 第六章 反兴奋剂管理办法(2014年) 第六章 第六章 结果管理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结果管理是指具有结果管理权的主体对涉嫌兴奋剂违规者实施的审查、通知、临时停赛、听证等一系列管理行为。 第二十七条 国家反兴奋剂机构负责对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兴奋剂检查(不含国际比赛)进行结果管理,第三项兴奋剂检查由国家体育总局决定结果管理的主体。 第二十八条 发生兴奋剂违规,由对运动员实施注册管理的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等有关单位依据《体育运动中兴奋剂管制通则》及其章程对运动员和辅助人员作出取消比赛成绩和参赛资格、停赛、… 第二十九条 国家年度兴奋剂检查中发生的兴奋剂违规,由对运动员实施注册管理的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作出处理决定。委托检查中发生的兴奋剂违规,由兴奋剂检查委托方和相关单位作出处理决… 第三十条 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兴奋剂检查委托方等有关单位应当在接到兴奋剂违规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申请召开听证会的,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兴奋剂检查委托方等… 第三十一条 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兴奋剂检查委托方等有关单位应当依照事实依据和充分证据,严格适用《体育运动中兴奋剂管制通则》及其他有关规定,作出兴奋剂违规处理决定,经国家反兴…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