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兴奋剂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兴奋剂检查委托方等有关单位应当在接到兴奋剂违规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申请召开听证会的,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兴奋剂检查委托方等有关单位应当在接到听证会结论通知后的1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案情复杂的,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6个月。

有关单位逾期不作出处理的,国家体育总局可以授权国家反兴奋剂机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