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兴奋剂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国家运动项目管理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负责所属运动项目的反兴奋剂工作,明确反兴奋剂工作职责和责任,提高管理人员反兴奋剂意识和能力,加强对国家队运动员训练和比赛的反兴奋剂宣传教育和管理,监督地方运动项目管理单位履行反兴奋剂职责。

国家运动项目管理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反兴奋剂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