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 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2001年) 发布机关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效力 已失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出口许可证管理是出口管理的重要手段。为了合理配置资源,规范出口经营秩序,营造公平的贸易环境;履行我国承诺的国际公约和条约,维护国家经济利益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 第二条 对下列情况之一,国家可以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或出口许可证管理: 第三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是全国出口许可证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出口许可证管理条例、规章制度,发布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监督、检查出口许可证… 第四条 外经贸部授权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许可证局”)统一管理、指导全国各发证机构的出口许可证签发工作,许可证局对外经贸部负责。 第五条 许可证局及其委托发证的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各特办”)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以下简称“各地方发证机构”)为出口许… 第六条 出口许可证是国家管理货物出境的法律凭证。凡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各类进出口企业应在出口前按规定向指定的发证机构申领出口许可证,海关凭出口… 第七条 出口许可证不得买卖、转让、伪造和变造。 第二章 出口许可证的签发 第八条 各发证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外经贸部发布的年度《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以下简称《商品目录》)和《出口许可证分级发证目录》(以下简称《分级发证目录》)的要求,自收到… 第九条 许可证局、各特办和各地方发证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外经贸部发布的《分级发证目录》签发出口许可证。具体为: 第十条 各发证机构不得无配额、超配额、越权或超发证范围签发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索取… 第十一条 出口许可证管理一般实行“一证一关”制和“一批一证”制,但下列情况之一不实行“一批一证”制: 第十二条 出口许可证一经签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证面内容;如需要对证面内容进行修改,应在有效期内由原发证机构收回原许可证,重新换发出口许可证。 第三章 申领出口许可证应提交的文件 第十三条 出口合同和出口许可证申请表。 第十四条 出口配额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出口企业具有出口经营权的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出口商品价格必须符合商会协调的出口价格。 第四章 出口许可证发证依据 第十七条 各发证机构按外经贸部制定的《商品目录》和《分级发证目录》范围,依下列规定签发出口许可证: 第十八条 加工贸易中属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发证机构按外经贸部制定的《商品目录》和《分级发证目录》,凭外经贸部授权的加工贸易审批机关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及相关的出… 第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自产的属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含进料加工复出口),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我国在境外及香港、澳门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和独资企业,建成投产后需国内供应属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发证机构凭外经贸部批准文件和外经贸部境外企业批准证书或外经… 第二十一条 经外经贸部批准具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为履行国(境)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资源开发等项目合同出口的设备(含成套设备)、材料、施工器械及人员自… 第二十二条 出口成套设备需运出境外项目自用的商品: 第二十三条 偿还国外贷款或补偿贸易项下属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发证机构按外经贸部制定的《商品目录》和《分级发证目录》,凭外经贸部下达的偿还国外贷款或补偿贸易的出口配额签发出… 第二十四条 出口企业申领出口许可证时,应按本规定如实申报,不得弄虚作假,严禁以假合同、假信用证等手段骗领出口许可证。 第五章 例外情况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出口数量溢短装的处理原则。 第二十六条 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和经加工后制成品复出口属国家禁止出口的商品,加工贸易企业凭各级加工贸易审批机关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海关《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和出口企业的… 第二十七条 对外经援项目出口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免领出口许可证。有关验放凭证的规定,由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和国家质检总局另行制定和发布。 第二十八条 赴国(境)外参加或举办展览会运出境外展品、展卖品、小卖品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出口货物样品的规定: 第三十条 对外捐赠属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按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办理。 第三十一条 经外经贸部批准可经营旅游商品小额贸易的企业,出口5万美元以下(含5万美元)旅游商品(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和被动配额管理商品及国家禁止出口的商品除外),免领出口许可… 第六章 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 第三十二条 出口配额的有效期。 第三十三条 各发证机构可自当年12月16日起,根据外经贸部或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下发的下一年度出口配额签发下一年度的出口许可证。出口许可证发证日期应填为下一年度1月1日,并… 第三十四条 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 第三十五条 出口许可证的延期。 第三十六条 实行“一批一证”管理的出口许可证,每证只能报关使用一次;实行“非一批一证”管理的出口许可证,每证可以多次报关使用,但最多不超过十二次,由海关在“海关验放签注栏”… 第三十七条 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在调整发证机构时,自调整之日起,原发证机构不得再签发该商品的出口许可证,并将企业在调整前的申领情况报调整后的发证机构。出口企业在调整前申领的许… 第七章 检查和处罚 第三十八条 外经贸部授权许可证局对各发证机构进行定期检查。检查的内容为发证机构执行本规定的情况,重点是检查是否有超配额、无配额或越权越级违章发证问题以及其他违反本规定的问题… 第三十九条 各发证机构应按照外经贸部联网核查的规定及时上报发证数据,同时通知海关,以保证企业顺利报关和海关核查。对海关反馈的核查数据应当认真核对,及时检查许可证的使用情况并… 第四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超配额,无配额和越权越级发证的发证机构,外经贸部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其警告、暂停或取消发证权等处分。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以弄虚作假的方式骗领出口许可证的企业,外经贸部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暂停或取消出口商品经营权等处分。 第四十二条 超配额,无配额和越权越级发放的许可证无效。对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所涉出口许可证,一经查实,外经贸部予以吊销处理。对海关在实际监管或案件处理过程中发现的涉及上述许… 第四十三条 对发证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第十条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章贪污贿赂罪和第九章渎职罪的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发证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尚不…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出口许可证包括出口配额许可证和出口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 中国关境内其他地区货物进入到保税仓库、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的,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边境贸易项下出口许可证管理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纺织品被动配额出口证书申领签发规范由外经贸部另行制定,但本规定第一章和第七章内容适用于纺织品被动配额出口证书管…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外经贸部印发的《关于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若干规定》(〔1995〕外经贸管发第760号)停止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相关版本 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2001) 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 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