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一章 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出口许可证管理是出口管理的重要手段。为了合理配置资源,规范出口经营秩序,营造公平的贸易环境;履行我国承诺的国际公约和条约,维护国家经济利益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 第二条 对下列情况之一,国家可以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或出口许可证管理: 第三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是全国出口许可证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出口许可证管理条例、规章制度,发布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监督、检查出口许可证… 第四条 外经贸部授权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许可证局”)统一管理、指导全国各发证机构的出口许可证签发工作,许可证局对外经贸部负责。 第五条 许可证局及其委托发证的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各特办”)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以下简称“各地方发证机构”)为出口许… 第六条 出口许可证是国家管理货物出境的法律凭证。凡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各类进出口企业应在出口前按规定向指定的发证机构申领出口许可证,海关凭出口… 第七条 出口许可证不得买卖、转让、伪造和变造。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