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2001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许可证局及其委托发证的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各特办”)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以下简称“各地方发证机构”)为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在许可证局的统一管理下,负责授权范围内的发证工作。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