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2001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对下列情况之一,国家可以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或出口许可证管理:
为维护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需要限制出口的;
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国内资源,需要限制出口的;
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出口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需要限制出口的。
为维护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需要限制出口的;
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国内资源,需要限制出口的;
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出口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需要限制出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