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2001年) 第五章 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2001年) 第五章 第五章 例外情况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出口数量溢短装的处理原则。 第二十六条 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和经加工后制成品复出口属国家禁止出口的商品,加工贸易企业凭各级加工贸易审批机关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海关《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和出口企业的… 第二十七条 对外经援项目出口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免领出口许可证。有关验放凭证的规定,由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和国家质检总局另行制定和发布。 第二十八条 赴国(境)外参加或举办展览会运出境外展品、展卖品、小卖品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出口货物样品的规定: 第三十条 对外捐赠属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按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办理。 第三十一条 经外经贸部批准可经营旅游商品小额贸易的企业,出口5万美元以下(含5万美元)旅游商品(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和被动配额管理商品及国家禁止出口的商品除外),免领出口许可…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