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2001年) 第六章 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 第三十二条 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三十二条 第六章 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 第三十二条 出口配额的有效期。 出口配额的有效期为当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另有规定者除外,出口企业应在配额有效期内向发证机构申领出口许可证。 第六章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