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2001年) 第六章 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 第三十三条 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三十三条 第六章 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 第三十三条 各发证机构可自当年12月16日起,根据外经贸部或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下发的下一年度出口配额签发下一年度的出口许可证。出口许可证发证日期应填为下一年度1月1日,并将发证数计入下一年度的发证统计。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