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2001年) 第六章 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 第三十七条 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 第三十七条 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在调整发证机构时,自调整之日起,原发证机构不得再签发该商品的出口许可证,并将企业在调整前的申领情况报调整后的发证机构。出口企业在调整前申领的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内未使用或未全部使用的许可证按规定到调整后的发证机构办理延期手续。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