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2001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各发证机构按外经贸部制定的《商品目录》和《分级发证目录》范围,依下列规定签发出口许可证:
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出口商品,凭外经贸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以下简称“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下达配额的文件和出口企业的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签发出口许可证。
实行配额有偿招标的出口商品,凭外经贸部发布的中标企业名单、中标数量、《申领配额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或《配额招标商品转受让证明书》和中标企业的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签发出口许可证。
实行配额无偿招标的出口商品,凭外经贸部发布的中标企业名单及中标数量、招标办公室签发的中标证明书或转受让证明书和中标企业的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签发出口许可证。
实行配额有偿使用管理的出口商品,凭招标办公室签发的《申领配额有偿使用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和出口企业的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签发出口许可证。
核出口、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凭外经贸部批准文件和企业的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签发出口许可证。
易制毒化学品的出口,凭《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易制毒化学品出口批复单》和出口企业的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签发出口许可证。
重水出口,凭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文件和出口企业的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签发出口许可证。
计算机的出口,凭外经贸部批准的《出口计算机技术审查表》和出口企业的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签发出口许可证。
监控化学品的出口,凭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文件和出口企业的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签发出口许可证。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出口,凭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下发的批准文件和企业的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签发出口许可证。
其它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出口商品,凭外经贸部批准文件或规定及出口企业的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签发出口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