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2001年) 第二章 出口许可证的签发 第十条 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2001年) 第十条 第二章 出口许可证的签发 第十条 各发证机构不得无配额、超配额、越权或超发证范围签发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索取他人财物。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