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2001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经外经贸部批准具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为履行国(境)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资源开发等项目合同出口的设备(含成套设备)、材料、施工器械及人员自用的生活物资按照以下规定管理:

不属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由海关凭外经贸部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及企业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验放。

属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发证机构按外经贸部制定的《商品目录》和《分级发证目录》,对中央管理的企业凭外经贸部的批准文件及有效项目合同(正本复印件)签发出口许可证,对地方企业凭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及有效项目合同(正本复印件)签发出口许可证。

对配额有偿招标商品、配额有偿使用商品,发证机构按照外经贸部制定的《商品目录》和《分级发证目录》,凭外经贸部配额有偿招标、配额有偿使用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签发出口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