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2001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出口商品价格必须符合商会协调的出口价格。

发证机构在审查出口合同时应重点审核出口商品价格,签发的出口许可证上的商品价格应与出口合同中的价格一致;但当出口合同中的价格低于有关进出口商会制定的出口协调价格时,发证机构应拒发出口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