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证券投资基金跨境发行销售资金管理操作指引(2015年)

发布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指引所称内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内地基金)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注册的,由内地基金管理人管理… 第二条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证券投资基金跨境发行销售所涉人民币账户和人民币资金跨境收支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二章 香港基金内地发行

第四条 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的香港基金,其管理人应在该基金内地发行前,持以下材料通过该基金内地代理人(以下简称代理人)在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报告相… 第五条 已报告主体信息的香港基金,其管理人应凭在系统报告后生成的相关业务凭证,委托代理人在指定销售银行以香港基金管理人名义为每只香港基金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人民币或/…

第三章 内地基金香港发行

第六条 经香港证监会认可的内地基金,其内地管理人应在该基金香港发行前,持以下材料通过该基金内地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在系统报告相关信息: 第七条 已报告主体信息的内地基金,其内地管理人应凭在系统报告信息后生成的相关业务凭证,在托管人处或托管人指定的开户银行为每只内地基金开立募集资金专户(人民币或/和外汇账…

第四章 资金及汇兑管理

第八条 所有香港基金内地发行募集资金净汇出规模上限、所有内地基金香港发行募集资金净汇入规模上限,初期均为等值3000亿元人民币。 第九条 当所有香港基金内地发行募集资金净汇出规模达到等值3000亿元人民币,或当所有内地基金香港发行募集资金净汇入规模达到等值3000亿元人民币时,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在官… 第十条 香港(内地)基金内地(香港)发行募集资金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 第十一条 香港(内地)基金管理人可通过其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以人民币或外汇形式汇出或汇入申购及赎回资金。相关资金应按币种分别从相关人民币或外汇专户中汇出或汇入。 第十二条 代理人应根据香港基金管理人的委托,为香港基金办理相关资金结汇、购汇和相关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手续。

第五章 统计监测及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证券投资基金跨境发行销售所涉及的主体,应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规定,进行涉外收付款以及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和交易统计申报。 第十四条 香港(内地)基金管理人内地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报送相关人民币账户信息和跨境人民币资金收支信息。 第十五条 代理人、托管人、内地开户银行、内地基金管理人等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报送相关账户、账户内结售汇、内地资金划转、外债及其他相关数据。 第十六条 香港基金管理人(通过代理人)和内地基金管理人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其内地(香港)基金跨境发行销售情况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数… 第十七条 香港(内地)基金管理人、代理人、托管人、内地开户银行等有以下行为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香港(内地)基金管理人根据本指引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外汇管理部报送的材料应为中文文本。同时具有外文和中文文本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九条 本指引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1. 香港基金内地发行信息报告表 2. 基金跨境发行销售相关账户收支范围一览表 3. 基金跨境发行销售相关账户信息申报规范 4. 内地基金香港发行信息报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