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证券投资基金跨境发行销售资金管理操作指引(2015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已报告主体信息的香港基金,其管理人应凭在系统报告后生成的相关业务凭证,委托代理人在指定销售银行以香港基金管理人名义为每只香港基金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人民币或/和外汇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外汇募集资金专户与人民币募集资金专户内的资金可结汇、购汇后相互划转。

通过代销方式募集资金的香港基金,代理人应凭在系统报告信息后生成的相关业务凭证在银行开立香港基金代销账户(人民币或/和外汇账户)。

香港基金管理人在内地开立人民币募集资金专户,按照《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发〔2010〕249号文印发)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2〕183号)等规定办理。

上述相关账户收支范围见附2,账户信息申报规范见附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