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证券投资基金跨境发行销售资金管理操作指引(2015年) 第四条

第四条 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的香港基金,其管理人应在该基金内地发行前,持以下材料通过该基金内地代理人(以下简称代理人)在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报告相关信息:

《香港基金内地发行信息报告表》(见附1);

香港基金管理人香港注册证明文件复印件;

香港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件复印件。

其中,代理人为香港基金管理人报告首只香港基金的信息时,还需在系统中查询香港基金管理人是否已有主体信息。没有主体信息的,代理人应先为香港基金管理人申请特殊机构赋码,并在系统中为香港基金管理人报告主体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