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内地与香港证券投资基金跨境发行销售资金管理操作指引(2015年) 第三章 内地与香港证券投资基金跨境发行销售资金管理操作指引(2015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内地基金香港发行 第六条 经香港证监会认可的内地基金,其内地管理人应在该基金香港发行前,持以下材料通过该基金内地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在系统报告相关信息: 第七条 已报告主体信息的内地基金,其内地管理人应凭在系统报告信息后生成的相关业务凭证,在托管人处或托管人指定的开户银行为每只内地基金开立募集资金专户(人民币或/和外汇账…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