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证券投资基金跨境发行销售资金管理操作指引(2015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经香港证监会认可的内地基金,其内地管理人应在该基金香港发行前,持以下材料通过该基金内地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在系统报告相关信息:

《内地基金香港发行信息报告表》(见附4);

内地基金管理人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内地基金经香港证监会认可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其中,托管人为内地基金管理人报告首只内地基金的信息时,还需在系统中查询内地基金管理人是否已有主体信息。没有主体信息的,内地基金管理人应持《内地基金香港发行信息报告表》、内地基金管理人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先到其注册所在地外汇局或银行报告主体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