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证券投资基金跨境发行销售资金管理操作指引(2015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已报告主体信息的内地基金,其内地管理人应凭在系统报告信息后生成的相关业务凭证,在托管人处或托管人指定的开户银行为每只内地基金开立募集资金专户(人民币或/和外汇账户)。人民币募集资金专户与外汇募集资金专户内的资金可结汇、购汇后相互划转。

上述相关账户收支范围见附2,账户信息申报规范见附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