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内地与香港证券投资基金跨境发行销售资金管理操作指引(2015年) 第四章 内地与香港证券投资基金跨境发行销售资金管理操作指引(2015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资金及汇兑管理 第八条 所有香港基金内地发行募集资金净汇出规模上限、所有内地基金香港发行募集资金净汇入规模上限,初期均为等值3000亿元人民币。 第九条 当所有香港基金内地发行募集资金净汇出规模达到等值3000亿元人民币,或当所有内地基金香港发行募集资金净汇入规模达到等值3000亿元人民币时,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在官… 第十条 香港(内地)基金内地(香港)发行募集资金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 第十一条 香港(内地)基金管理人可通过其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以人民币或外汇形式汇出或汇入申购及赎回资金。相关资金应按币种分别从相关人民币或外汇专户中汇出或汇入。 第十二条 代理人应根据香港基金管理人的委托,为香港基金办理相关资金结汇、购汇和相关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手续。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