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证券投资基金跨境发行销售资金管理操作指引(2015年) 第十条

第十条 香港(内地)基金内地(香港)发行募集资金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

香港(内地)基金因香港(内地)持有人净赎回,导致该基金内地(香港)持有人资产规模超过该基金总资产50%的,香港(内地)基金管理人应停止该基金内地(香港)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