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证券投资基金跨境发行销售资金管理操作指引(2015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代理人应根据香港基金管理人的委托,为香港基金办理相关资金结汇、购汇和相关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手续。

托管人应根据内地基金管理人的要求或指令,为内地基金办理相关资金结汇、购汇和相关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