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内地与香港证券投资基金跨境发行销售资金管理操作指引(2015年) 第五章 内地与香港证券投资基金跨境发行销售资金管理操作指引(2015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统计监测及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证券投资基金跨境发行销售所涉及的主体,应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规定,进行涉外收付款以及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和交易统计申报。 第十四条 香港(内地)基金管理人内地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报送相关人民币账户信息和跨境人民币资金收支信息。 第十五条 代理人、托管人、内地开户银行、内地基金管理人等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报送相关账户、账户内结售汇、内地资金划转、外债及其他相关数据。 第十六条 香港基金管理人(通过代理人)和内地基金管理人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其内地(香港)基金跨境发行销售情况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数… 第十七条 香港(内地)基金管理人、代理人、托管人、内地开户银行等有以下行为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香港(内地)基金管理人根据本指引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外汇管理部报送的材料应为中文文本。同时具有外文和中文文本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九条 本指引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1. 香港基金内地发行信息报告表 2. 基金跨境发行销售相关账户收支范围一览表 3. 基金跨境发行销售相关账户信息申报规范 4. 内地基金香港发行信息报告表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