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内地与香港证券投资基金跨境发行销售资金管理操作指引(2015年) 第五章 统计监测及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内地与香港证券投资基金跨境发行销售资金管理操作指引(2015年) 第十五条 第五章 统计监测及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代理人、托管人、内地开户银行、内地基金管理人等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报送相关账户、账户内结售汇、内地资金划转、外债及其他相关数据。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