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证券投资基金跨境发行销售资金管理操作指引(2015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香港基金管理人(通过代理人)和内地基金管理人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其内地(香港)基金跨境发行销售情况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数量,每只基金规模、资金汇出入情况(按月度统计)、结售汇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