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证券投资基金跨境发行销售资金管理操作指引(2015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香港(内地)基金管理人、代理人、托管人、内地开户银行等有以下行为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未按规定报告信息,或报告信息内容不全、不实,或提供虚假材料、虚假报告信息证明等;

违反规定办理资金汇出(入)的;

未按要求暂停基金申购及基金注册(认可)的;

未按规定办理相关账户开立或关闭的;

未按规定办理资金购结汇、收付汇的;

未按规定报送相关数据、报告及报备材料的;

未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违反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其他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