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证券投资基金跨境发行销售资金管理操作指引(2015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香港(内地)基金管理人根据本指引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外汇管理部报送的材料应为中文文本。同时具有外文和中文文本的,以中文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