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证券投资基金跨境发行销售资金管理操作指引(2015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证券投资基金跨境发行销售所涉及的主体,应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规定,进行涉外收付款以及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和交易统计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