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认定复核办法(2018年)

发布机关 发展改革委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价格认定复核工作,保障纪检监察、司法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价格认定规定》(发改价格〔2015〕22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价格认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价格认定复核,是指价格认定机构办理涉嫌违纪违法案件、涉嫌刑事案件价格认定时,纪检监察、司法机关(以下简称提出机关)对价格认定结论或者复核决定有异议并提… 第三条 价格认定复核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属地管辖、逐级复核”的原则。

第二章 复核的提出

第四条 提出机关对价格认定结论或者复核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提出机关收到价格认定结论或者复核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该价格认定结论或者复核决定的价格认定机构的上一级价格… 第五条 对同一价格认定事项不得向已作出复核决定的价格认定机构重复提出复核。逐级提出复核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六条 提出机关提出复核,应当提交价格认定复核申请书。价格认定复核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七条 对影响价格认定结论的事实存在争议的,价格认定机构应当要求提出机关书面确认或者提供相关专业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

第三章 复核的受理

第八条 价格认定机构应当对提出机关提供的价格认定复核申请书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复核。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认定机构不予受理复核: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认定机构应当书面告知提出机关补充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价格认定机构受理复核后,应当及时告知原价格认定机构或者价格认定复核机构,原价格认定机构或者价格认定复核机构应当及时向办理复核的价格认定机构提供原价格认定档案或者…

第四章 复核的办理

第十二条 价格认定机构受理复核后,应当指派至少2名价格认定人员办理复核。承办复核工作的价格认定人员应当熟悉价格认定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技术规范,具有价格认定岗位的工作经… 第十三条 价格认定机构应当在受理复核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另有约定的,在约定期限内作出。 第十四条 价格认定机构应当对提出机关提出的异议事项及相关部分进行复核。价格认定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不受异议事项限制,对原价格认定涉及的其他内容进行复核。 第十五条 对重大、疑难的价格认定复核事项,价格认定机构认为必要或者提出机关提出申请,价格认定机构可以通过听证、座谈等方式,听取提出机关、相关当事人、专家的意见。 第十六条 对重大、疑难的价格认定复核事项,以及二次复核、最终复核事项,价格认定机构应当进行集体审议。集体审议人员范围由价格认定机构根据有关规定明确。

第五章 复核决定

第十七条 价格认定机构完成价格认定复核事项后,应当向提出机关出具价格认定复核决定书,决定维持原价格认定结论或者复核决定;或者决定撤销原价格认定结论或者复核决定,并作出新的… 第十八条 原价格认定或者复核程序符合规定,原价格认定结论或者复核决定适用依据正确、选用方法适当、采用参数合理并且测算准确的,价格认定机构应当维持原价格认定结论或者复核决定…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认定机构应当撤销原价格认定结论或者复核决定,并作出新的价格认定结论: 第二十条 价格认定复核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涉嫌违纪违法案件、涉嫌刑事案件以外的其他事项的价格认定复核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