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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认定复核办法(2018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复核的受理

第八条 价格认定机构应当对提出机关提供的价格认定复核申请书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复核。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认定机构不予受理复核: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认定机构应当书面告知提出机关补充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价格认定机构受理复核后,应当及时告知原价格认定机构或者价格认定复核机构,原价格认定机构或者价格认定复核机构应当及时向办理复核的价格认定机构提供原价格认定档案或者…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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