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认定复核办法(2018年) 第八条

第八条 价格认定机构应当对提出机关提供的价格认定复核申请书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复核。

受理复核的,价格认定机构应当出具价格认定复核受理通知书。

不予受理复核的,价格认定机构应当出具价格认定复核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