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认定复核办法(2018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价格认定机构受理复核后,应当指派至少2名价格认定人员办理复核。承办复核工作的价格认定人员应当熟悉价格认定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技术规范,具有价格认定岗位的工作经验,参加省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组织的价格认定复核岗位培训且考核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