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价格认定复核办法(2018年) 第四章 价格认定复核办法(2018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复核的办理 第十二条 价格认定机构受理复核后,应当指派至少2名价格认定人员办理复核。承办复核工作的价格认定人员应当熟悉价格认定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技术规范,具有价格认定岗位的工作经… 第十三条 价格认定机构应当在受理复核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另有约定的,在约定期限内作出。 第十四条 价格认定机构应当对提出机关提出的异议事项及相关部分进行复核。价格认定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不受异议事项限制,对原价格认定涉及的其他内容进行复核。 第十五条 对重大、疑难的价格认定复核事项,价格认定机构认为必要或者提出机关提出申请,价格认定机构可以通过听证、座谈等方式,听取提出机关、相关当事人、专家的意见。 第十六条 对重大、疑难的价格认定复核事项,以及二次复核、最终复核事项,价格认定机构应当进行集体审议。集体审议人员范围由价格认定机构根据有关规定明确。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