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认定复核办法(2018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价格认定机构应当对提出机关提出的异议事项及相关部分进行复核。价格认定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不受异议事项限制,对原价格认定涉及的其他内容进行复核。

价格认定机构应当对原价格认定依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