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认定复核办法(2018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对重大、疑难的价格认定复核事项,价格认定机构认为必要或者提出机关提出申请,价格认定机构可以通过听证、座谈等方式,听取提出机关、相关当事人、专家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