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认定复核办法(2018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认定机构应当撤销原价格认定结论或者复核决定,并作出新的价格认定结论:

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适用依据错误的;

选用方法不当的;

采用参数不合理的;

测算错误的;

具有其他应当予以撤销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