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价格认定复核办法(2018年) 第五章 复核决定 第十九条 价格认定复核办法(2018年) 第十九条 第五章 复核决定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认定机构应当撤销原价格认定结论或者复核决定,并作出新的价格认定结论: 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适用依据错误的; 选用方法不当的; 采用参数不合理的; 测算错误的; 具有其他应当予以撤销的情形。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