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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认定复核办法(2018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复核决定

第十七条 价格认定机构完成价格认定复核事项后,应当向提出机关出具价格认定复核决定书,决定维持原价格认定结论或者复核决定;或者决定撤销原价格认定结论或者复核决定,并作出新的… 第十八条 原价格认定或者复核程序符合规定,原价格认定结论或者复核决定适用依据正确、选用方法适当、采用参数合理并且测算准确的,价格认定机构应当维持原价格认定结论或者复核决定…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认定机构应当撤销原价格认定结论或者复核决定,并作出新的价格认定结论: 第二十条 价格认定复核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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