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价格认定复核办法(2018年) 第五章 复核决定 第十七条 价格认定复核办法(2018年) 第十七条 第五章 复核决定 第十七条 价格认定机构完成价格认定复核事项后,应当向提出机关出具价格认定复核决定书,决定维持原价格认定结论或者复核决定;或者决定撤销原价格认定结论或者复核决定,并作出新的价格认定结论。 第五章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