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认定复核办法(2018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价格认定复核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复核的范围及内容;

复核过程要述;

复核结论;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价格认定复核决定书应当加盖价格认定机构公章。价格认定复核决定书应当抄送原价格认定机构和价格认定复核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