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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认定复核办法(2018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复核的提出

第四条 提出机关对价格认定结论或者复核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提出机关收到价格认定结论或者复核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该价格认定结论或者复核决定的价格认定机构的上一级价格… 第五条 对同一价格认定事项不得向已作出复核决定的价格认定机构重复提出复核。逐级提出复核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六条 提出机关提出复核,应当提交价格认定复核申请书。价格认定复核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七条 对影响价格认定结论的事实存在争议的,价格认定机构应当要求提出机关书面确认或者提供相关专业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
第三条 目录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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