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认定复核办法(2018年) 第六条

第六条 提出机关提出复核,应当提交价格认定复核申请书。价格认定复核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办理复核事项的价格认定机构名称;

复核标的的名称、数量以及质量等基本情况,价格认定基准日,价格内涵;

复核的异议事项;

提出复核的主要事实依据和具体理由;

提供材料的名称、份数;

提出复核的日期;

提出机关名称、联系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价格认定复核申请书应当附原价格认定协助书、原价格认定结论书复印件。申请二次复核或者最终复核的,还应当附原价格认定复核申请书、原复核决定书复印件。

价格认定复核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应当加盖提出机关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