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认定复核办法(2018年) 第六条
第六条 提出机关提出复核,应当提交价格认定复核申请书。价格认定复核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办理复核事项的价格认定机构名称;
复核标的的名称、数量以及质量等基本情况,价格认定基准日,价格内涵;
复核的异议事项;
提出复核的主要事实依据和具体理由;
提供材料的名称、份数;
提出复核的日期;
提出机关名称、联系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价格认定复核申请书应当附原价格认定协助书、原价格认定结论书复印件。申请二次复核或者最终复核的,还应当附原价格认定复核申请书、原复核决定书复印件。
价格认定复核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应当加盖提出机关公章。